幕墙工程检验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1)检验类别:主要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尚应有中间检验和材料进厂检验。
(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15-1。
表15-1 检验项目表
① 判定依据所列为(JG 3035—1996)《建筑幕墙》条文号。
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风压变形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检验:
(a)型式试验。(b)非定型幕墙出厂检验时。(c)用户或设计要求时。
③ 根据设计或用户要求可定为主要项目。
JG 3035—1996《建筑幕墙》检验规则没有对单元式幕墙和点式幕墙作出规定,现按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补充如下:
注:判定依据所列为JGJ l02—2003表号。
(3)型式检验: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包括技术转让)。
②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③正常生产时每3年检测一次。
④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⑤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⑥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2)判定规则:规定项目的检测结果中有某项不合格,应重新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判定为不合格。
(4)进厂检验:对于进厂的幕墙材料及零配件,按同期同厂、同类产品作为一验收批,每批随机抽取3%,且不可少于5件。如经检测不合格,可再随机抽取6%。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材料即判定为不合格,并要提交结构胶和耐候胶的相容性和粘接性试验报告。
(5)出厂检验:幕墙组装完毕后的检验为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1)应检查幕墙组件结构胶的剥离试验、试样的试验报告。双组分胶还应检查其折断和蝴蝶试样等小样试验报告。
2)幕墙在组装过程中宜进行连接缝部位的渗漏检验,其方法应符合JG 3035--1996《建筑幕墙》附录A中的要求。
3)外观检验。幕墙表面应平整、无锈蚀。装饰表面颜色不应超过一个级差。胶缝应横平竖直、缝宽均匀。
4)按JG 3035--1996《建筑幕墙》表9、表l3、表l8检查幕墙的几何尺寸,每幅幕墙抽检5%的分格,且不得少于5个分格。允许偏差项目中有80%抽检实测值合格,其余抽检实测值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则可判为合格。
5)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6)幕墙的主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不合格项数不超过两项,则该幕墙判定为合格。
7)幕墙出厂应有检验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