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有没有“玻璃幕墙最多只能占到墙面的70%”的规定?

    在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无此规定,GB 50189条文说明第2.0.1条指出:“在本标准中,设置在常规的墙体外侧的玻璃幕墙不作为透明幕墙处理。”GB 50189第4.2.4条指出:“某个立面即使采用全玻璃幕墙,扣除各层楼板以及楼板下面梁的面积(楼板和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必须放置保温隔热材料),窗墙比一般不会再超过0.7。”玻璃幕墙采用的玻璃,虽然可以通过二次加工(镀膜、中空、中空充惰性气体)降低传热系数,但目前的技术水平尚不能达到传热系数K≤1.5W/(m2•K)的水平,要达到传热系数K≤1.5w/(m2.K)的水平,就要在玻璃幕墙内侧用保温隔热材料进行保温隔热处理或设置常规的墙体[达到传热系数K≤1.5w/(m2•K)],而(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均为不透光材料,即在玻璃幕墙内侧放置保温隔热材料后,这一部分为非透明幕墙,它一般位于楼板(楼板梁)部位,不会影响建筑使用功能,为了达到节能目标,这一部分不小于同一朝向玻璃幕墙墙面的0.3,其余<0.7部分采用加工玻璃或玻璃(透明幕墙),并使其传热系数达到予定值[K≤1.5~6.5W/(m2.K)]。同一朝向上玻璃幕墙的窗墙比是指未用保温隔热材料进行保温隔热处理的透明幕墙[传热系数K≥1.5W/(m2•K)]与同一朝向上玻璃幕墙墙面的比值,要求窗墙比<0.7。用保温隔热材料进行保温隔热处理部分或有后置墙体的非透明幕墙[达到传热系数K≤1.5W/(m2.K)]与同一朝向上玻璃幕墙墙面的比值要求≥0.3。而不是说玻璃幕墙最多只能占到墙面的70%。